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校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11〕11号文件)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任期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和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应当从本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2.委员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3)审定各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工作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组成: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2.成员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本学院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教职工中遴选。
3.委员职责:
(1)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2)审查、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反映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4.工作方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职责: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的收集、学位证书管理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3.在南大核心期刊以独撰方式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有重大技术改革被企业采用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结合本专业自主创业取得明显成效或其他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办公室工作安排,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反馈至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示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学生本人在公示期间写出书面申诉书,并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复议;
2.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广东白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修订)